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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验收信息编号:2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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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验收正文(原文):
朋友介绍一家装修公司,说装修质量不错,我们就见了一下所谓的项目经理,后来,签合同的是同我们才发现,合同相当简陋,就1张纸,而且合同是以她个人名义签的,据说是相当于她自己揽的私活,所以给我们报价才2万元,现在我们已经支付了1万9千元装修款,但是装修的房子木工、粉刷都相当的粗糙,还一直延误工期,本来50天的工程,现在都65天了还没有完成,按照合同它应该赔偿我每天工程款的1%违约金,但是人家根本不理,还说你就算告我也不一定能赢,我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本案属于双方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指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表明它不可能履行合同上的主要义务。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起到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作用,包括溯及消灭合同效力和合同将来消灭两种情况。溯及消灭合同效力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之债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双方须恢复原状。向将来消灭效力的,解除合同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仅不再履行原合同,当事人终止原合同不必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后,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的解决即双方解除合同,由诉方给付给被诉人工人工资,已运到工地的材料由被诉方自行运走,被诉方退回诉方工程预付款,属前一种类型,即溯及消灭合同效力,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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