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3日)获悉,成都市民政局、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据悉,为切实帮助因患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渡过难关,成都市将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
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因病住院,在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之后,如果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还可以再次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充医疗救助。昨日(13日),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新出台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说明,并希望通过媒体尽快把这一利好消息告诉给广大困难群众。
根据成都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城乡医保的同时,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还可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其中,一般住院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大病住院每年最高救助4万元。而根据此次出台的补充救助制度,在医保报销和民政首次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施补充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城乡困难群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每年医疗救助最高可达9万元。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救助制度,不但救助力度更大,而且还进一步拓宽了救助对象范围,拓宽了救助资金的渠道。”成都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闵莉介绍,除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外,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也将纳入补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为了确保“应助尽助”,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力度,从今年起,在设立专项医疗救助金的基础上,成都市每年将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门用于全市困难群众的补充医疗补助。
有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不分病种、不设门槛、城乡一体,力度如此之大在全国走在了前列。据悉,2010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出9466.28万元,较大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三类人群可申请救助
根据规定,补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避免“小病大养”,补充医疗救助专门提出“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000元”这一标准。
医疗救助每年最高9万元
《意见》规定了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其中: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60%进行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70%进行救助;
与此同时,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是在城乡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基础上的又一补充救助举措。根据2009年成都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享受城乡医保的同时,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生病、住院,还可申请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其中,一般住院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大病住院每年最高救助4万元。
为此,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每年最高9万元。
每年10月8日至20日申请
记者了解到,救助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审批”的办法,按年度对个人负担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救助。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的对象,每年在10月8日至2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所需资料包括: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区(市)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其中,未参保人员还应提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12月20日前发放救助金到户
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市)县民政局完成救助对象初审及救助金额初核工作,并将所有相关资料报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办公室审批。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办公室于11月20日前完成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市财政资金到账后3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区(市)县民政局于12月20日前将补充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户。
确保符合条件的得到救助
《意见》要求,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范围,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市)县要按照应助尽助的原则,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要对救助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对骗取补充医疗救助金的救助人员要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对因经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骗取补充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救助金计算
例如:张某患食道癌,按照老政策,治疗总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还要承担3万元左右。但根据新政策,他符合申请补充医疗救助的条件。根据“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的标准,就可享受1.375万元的救助,即(3万—0.5万)×55%=1.375万元。
如果他是低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的规定,他可享受1.625万元的补充救助,即(3万—0.5万)×(55%+10%)=1.625万元。(记者 李影)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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