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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 3年不准再生

时间:2011-04-09 08:01:21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网络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指定机构才可鉴定胎儿性别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遏制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目前,广西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还排在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任务艰巨。

  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何居高不下?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伟雄分析了原因: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需要男劳动力和养儿防老,使得一些人特别是农民在性别选择上偏好男性;此外,妇女在学习、就业等方面仍受到歧视;B超等先进技术手段容易鉴定胎儿性别。

  陈伟雄说:“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原《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得不够具体,对性别鉴定设施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于是一些违法者存在无所畏惧的心理,敢肆无忌惮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据悉,《修订草案》新增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将进行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机构由“审批”变为“指定”。《修订草案》拟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非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获批准

  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市民提出,一些非婚怀孕的妇女在选择人流手术时,本来就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等个人信息,法规在制定时能不能考虑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个人隐私?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因选择“生男生女”而人工终止妊娠的只是全部终止妊娠的小部分,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是因为非婚怀孕或者已婚意外怀孕而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如果人工终止妊娠需要证明材料过多、过严,且实名登记,有可能使部分孕妇选择继续妊娠而“被”超生,或者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终止妊娠。

  对此,《修订草案》拟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为严格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的使用、销售,《修订草案》拟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仪器管理方面拟规定,购置超生诊断仪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施的,报送卫生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备案;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施的,不仅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

  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将被罚

  即将当妈妈的公务员袁女士告诉记者,如今,孕妇到医院进行胎儿健康检查时,医生通常不会透露胎儿性别,但如果找关系,还是可以知道自己的宝宝是男孩还是女孩。袁女士说,自己身边就有朋友通过各种途径提前获知宝宝的性别。对此,《修订草案》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要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为举报人保密。

  《修订草案》拟对以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对组织、介绍、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以及相关部门不履行责任等违法行为的。

  另外还拟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南国早报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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