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钱某要求医院和血站对其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
1990年5月15日钱徽因分娩入住医院,在行剖腹产术中输血200毫升,同月25日出院。同年7月31日到8月9日,因发烧、腹泻至三院门诊六次,病历记载:四次被诊断为肠炎,一次被诊断为心肌炎后遗症,期间曾学业检查肝功、肝炎两对半,检查结果为肝功能正常。
1992年11月3日,钱徽因带状疱疹入住无锡县人民医院,生化检查肝功能正常,B超提示肝脾未见明显占位病变。2005年10月15日,钱徽因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入住本市医院,经检查,钱徽丙肝抗体阳性,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
原告钱徽诉称,其在分娩住院期间,被输入了血站提供给医院的的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后感染丙肝以致发展成肝硬化,医院、血站虽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共计13万余元;被告医院辩称,其为钱徽输的血液是血站提供,钱徽主张的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感染时间在输血后的6个月之内,也没有证据证明输血行为与被感染丙肝之间存在关联;血站辩称,丙肝的传染途径多种,钱徽没有证据证明其感染丙肝与输血的关联性,且钱徽的输血是在1990年,我国当时还没有要求在献血时检测丙肝。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钱徽虽事隔十五年才发现感染丙肝,故钱徽应当就其感染丙肝致肝硬化与输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即是否可明确判断出钱徽的丙肝确是输血感染。根据医学理论,输血是感染丙肝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钱徽表现的腹泻、发烧症状不能得出其是输血后感染了丙肝病毒出现的临床症状。故驳回钱徽的诉讼请求。(庄莉莉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