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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妇在本市一家医院分娩过程中,因助产医生用力不当致使胎儿产瘫,胎儿父亲以代理人身份把该医院告上法庭。昨天,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胎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2万余元。
1月4日,该产妇住进医院,7日产下婴儿。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因胎儿前肩娩出困难,助产医生即上台助胎儿娩出,由于用力不当造成胎儿左上肢受损。后胎儿父亲将胎儿带至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产瘫。6月10日,胎儿父亲再次将胎儿带至该三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上肢肩肘、腕部功能均有不同程度受限。次日,胎儿父亲即将分娩的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娩医院则认为,对于胎儿父亲陈述的整个就诊过程无异议,同意按照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标准进行赔偿。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12.7万元计算赔付,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产妇至被告医院分娩生产,医方未能对产妇状况引起足够重视,且对分娩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应对不当,致使产儿在分娩中受伤,基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参照相关规定及被告应负责任酌情确定为1.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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