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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信息编号:18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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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正文(原文):
房屋漏水,对受害业主来说的确是件烦心事。尤其是导致漏水的原因往往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邻居、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等诸多方,彼此之间的相互推诿,又让受害业主无所适从:究竟该告谁?
竣工不满五年应由开发商担责
【案例一】
2013年1月,谢梅香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到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梅香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检测结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而如果修缮,不仅工作量大,费用也不低。谢梅香曾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公司表示房屋卖给谢梅香后,便因房屋已经售空而撤离,有什么问题应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内在质量所致,与其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在两方“踢皮球”的过程中,谢梅香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自己究竟应当告谁?
【分析】
类似情形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 修 期 ,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谢梅香所购房屋系屋面漏水,而距离竣工时间不满五年,尚属保修期内,也意味着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相关问题发生在房屋超出保修期之后,受害业主则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由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费用分摊。
私自改建应由侵权人担责
【案例二】
谢丽琼是一家小区502室的业主。居住在楼上602号的肖女士为拓展空间,将阳台改成了洗衣房,并开凿了下水道。紧邻的601号业主赵先生见状,不仅如法炮制,还将排水管连在了肖女士开凿的下水道上。2013年4月7日,出差回来的谢丽琼发现家里已经成了“水帘洞”,房墙、天花板被弄得一塌糊涂,一些电器、字画甚至已经报废。谢丽琼索要赔偿,可肖女士表示:“我的地盘我做主,我又没有将洗衣房建在你家,关我何事?”而赵先生认为:“又不是我一个人干的,找我干吗?”在双方推诿之中,谢丽琼似乎也糊涂了:“我究竟该找谁?”
【分析】
肖女士和赵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谢丽琼有权要求他们中的一人承担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虽然肖女士和赵先生改建洗衣房的行为发生在自家阳台,但必须以不损害邻居相邻利益为条件,由此导致邻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谢丽琼的损失是由肖女士和赵先生分别实施的排水行为所致,而彼此之间又难分责任大小,决定了两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缺陷应由经销商担责
【案例三】
2013年5月10日,王凤仙安装了一台空气能热水器。半个月后,上班回来的王凤仙发现家中已经“水漫金山”,而楼下的两户邻居也找上门来,称墙壁、家电等已经受损。经查发现是热水器接口破裂所致。面对大家的索赔请求,经销商表示问题源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与其安装无关,大家只能向生产商索赔。更何况其销售行为只发生在与王凤仙之间,其他二人并非消费者,无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其索要赔偿。生产商则认为,问题可能出现在经销商仓储、保管、运输不当导致产品被损坏上,大家只能找经销商担责。“我们究竟应找谁赔偿?”大家不禁纳闷了。
【分析】
王凤仙等有权选择经销商或生产者赔偿。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上看,鉴于王凤仙与经销商之间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在空气能热水器存在缺陷并由此导致损失的情况下,经销商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从侵权角度上看,由于并没有将“被侵权人”限定在消费者本人,也意味着只要是因为空气能热水器的缺陷导致的损害,大家都有权向经销商或生产者索赔,至于经销商或生产者之间如何确定责任,大家可以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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