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 | 招标 | 采购 | 新闻 | 价格 | 产品 | 名录 | 黄页 | 论坛 | 标准 | 报告 | 知识 | 图库 | 视频 | 排行榜 | 展会 | 资料 | 工具 | 十环 | 证书 | 标志 | 投稿 | 投诉 | 设为首页

本栏目总共有 155817 条建材知识 历史数据12万条
热门关键字:  地板  石材  瓷砖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中心 > 健康知识 > 内容

中国拟规定保健食品命名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词语

2011-09-27 18:24:10      十环网

  中新网9月21日电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根据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等词语。

  修订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修订稿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上一条:贵州桐梓35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原因疑与月饼有关
下一条:专家认为中国医改取得一些成绩但仍面临挑战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网络  

 分享: 分享到QQ空间 转贴到开心网 分享到校内网 添加到百度搜藏 Sina ViVi 添加Google书签 Yahoo收藏 添加到鲜果 转发到新浪微博我要评论】【进入论坛】【招标网




绿色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由国家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认证,由十环标志网提供认证与咨询方面问题解答.
第三批2008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

      
中国环境标志          十环产品标志

十环产品标志: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和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发起,由企业自律,十环产品评定办公室和消费者监督,企业从设计到生产以及销售都要履行绿色环保公约,建材和装饰材料可以申请加入.

推荐十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