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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引争议 专家称慎对精神外科手术

2011-07-02 08:29:42      十环网

  酝酿起草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与公众见面。

  1985年,我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甫一出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媒体、网络上引人注目的标题和主题无一不与‘被精神病’有关,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却很少被关注。”6月18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医学和法律专家对草案争议仍然甚多,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争 议 ——————

  到底保障谁的利益?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说:“很多人害怕‘被精神病’,说到底还是对精神病的恐惧、排斥和否认,同时也说明精神病患的生存状态之差。”唐宏宇还表示,其实被诊断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和诊断为某种躯体疾病一样,只意味着身体的伤痛、健康的受损,不是个人或社会的耻辱。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我们要保护的原本就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是患者利益由于当前非自愿住院程序的缺失而受到损害,而不是正常人。”由此,单单把《精神卫生法》看作是保护正常人不“被精神病”的法律不仅狭隘,更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莫大的歧视。

  除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还有更多值得关注的焦点。例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和通过法律保护的有效治疗等。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一部胸襟和视野博大的《精神卫生法》捍卫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利,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充分享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同时也呼吁公众同样以一颗包容的心看待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地看待《精神卫生法》。

  非自愿住院标准由谁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这条防止“被精神病”的关键条款,却被医学专家认为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不能辨认与控制”将权力交给法官,很难操作。

  此外,对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而又不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如何管理,成为该条款的一个漏洞。唐宏宇说:“这样的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给家庭增加的负担和对社会的隐性危害不可估量,如果非要等到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才入院治疗,这与预防为主的主旨也大不相符。”他强调说:“据最新调查结果,我国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害行为,如果非自愿住院只采用‘危险性标准’,则大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势必导致更多的危害行为和精神残疾。”

  对于草案对法律判定精神病患是否“不能辨认与控制”难以操作的问题,唐宏宇给出了医学专家的修改意见:“只有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有住院治疗必要性,同时患者拒绝住院治疗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倾向;精神症状明显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有关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判断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这样修改把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卫生行政部门,还把“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的”也纳入了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的范畴。

  “非自愿住院治疗在国外也有经验可借鉴,国外的制度是司法前置因而会有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审查,这样就更为客观和专业。”唐宏宇说。但陈志华律师表示,目前国情下交由司法鉴定来解决是一个现实选择。

  患者权益受损由谁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因此,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因而,被亲属因利益关系送进精神病院在众多“被精神病”案例中尤为引人注目。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认为,这对疑似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有所保障,或使这些悲剧不再发生。

  “精神卫生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涉及医学和人权的问题。各方都期盼着《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但它仍然存在细节不够、界定不严的问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刘瑞爽说道。

  唐宏宇认为,相对原有的“谁送谁接”,现在的“即时放人”更加保障了疑似患者的利益,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监护人因利益关系送诊,但唯一的缺憾是缺乏补偿机制。

  —————— 建 议 ——————

  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

  对草案第三章中反复出现的“医疗机构”一词,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表示十分不妥。他认为医疗机构的概念过于宽泛,“诊所、卫生站(所)、疗养院都属于医疗机构,但他们显然并不具有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能力。”

  对于我国精神卫生的现状,栗克清给记者提供了一组严峻的数字:“全国各类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7.5%,但我国目前注册精神科医师不到两万人,精神科病床在20万张左右,全国有70%的重性患者没有得到规范治疗。仅河北省就有1600万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河北省,每万人病床1.2张,每十万人仅有一位精神科专业医师。河北省的数据还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陈志华认为,这样的供需矛盾也有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实施。“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诊断需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在目前来看绝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很难满足2名以上的数量规定。”

  慎对精神外科手术

  草案最大的争议是关于精神外科手术的第三十九条以及与之相辅的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为最佳治疗方法时,可以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但是应当在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患者已同意后实施。”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非精神科手术和实验性临床医疗如何实施。

  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在场的医学和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此条款应该删除。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表示:“精神外科手术目前处于试验阶段,在国际上是禁止进行的,卫生部也有相关规定。所以草案不能开此先例。”陈志华也表示,精神外科手术属于破坏性手术,其造成的后果是不可恢复的,这不仅是个医学问题同样也涉及伦理。

  另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见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草案中明显存在对精神病的诊断性质不了解的问题。”唐宏宇表示:“精神病根本不可能通过体格检查出来,它本身的性质不是躯体疾病。所以我们建议改为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精神检查和其他的一些物理检查等。”

  政府投入纳入法制轨道

  唐宏宇说:“纯医学上的判断是不会存在‘被精神病’的状况,但精神卫生却并不是一个纯医学的问题。”

  以2008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例,其中肿瘤学项目达215项,而精神病学仅有28项。在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肿瘤临床科研相关的项目超过300项,而精神病临床科研相关的仅有60余项。

  栗克清说:“政府、社会对精神卫生方面关注较少、投入不足。在科研调查中,河北省有46%的精神卫生机构仅处于可生存的状态,获取利润可能就会导致‘过度治疗’和‘被精神病’。这已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规范的问题,政府的领导实施和必要的财政投入都应成为该考虑的问题。(实习生 李莹 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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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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