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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一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双方打起医患官司。后医院擅自将婴儿遗体当作“医疗垃圾”火化处理。记者15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终审结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亲权,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4月13日,沈阳市民李志东夫妇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可是孩子仅存活一天就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接生医院打起了医患纠纷官司。经过3年诉讼,2009年8月,沈阳中院判决医院赔偿44万余元。
而此前的2009年3月,医院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经受了“双重打击”,李志东夫妇再次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医院辩称:公安机关已出具尸检鉴定,新生儿遗体无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殡仪馆保存,保管义务属死婴父母。但是死婴父母却不认领遗体,医院已代为保管3年,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只能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其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在本案中,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死婴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原告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原告夫妇的亲权,使原告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终审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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