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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政府正式批准通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表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福建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意见》还专门要求,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其中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在该省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台、港、澳资本在该省设立独资医院。
《意见》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营业税。
凡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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