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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破解医患纠纷调解“两大障碍”

时间:2011-01-08 09:22: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网络


  第三方的医患纠纷调解既着力于分清谁是谁非,更重在化解纠纷;不在于裁决,只给予帮助和引导,让医患双方主动互谅互让;调解不公开进行,有更大的协商与交流空间,有利于缓解对立情绪,相当于为医疗纠纷的解决设立了一个“缓冲地带”

  “有医疗纠纷,不用闹,到调解中心开个‘四方会谈’就解决了。”在四川省遂宁市医患调解中心的留言簿上,一名患者家属这样写道。

  和这位患者家属一样,现在解决医患纠纷,遂宁人不再选择找医院、找卫生部门或去法院,而是直奔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遂宁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于2007年10月31日在四川省率先挂牌成立并开始独立工作。截至目前,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126件,成功调解111件,调解成功率达88%;患者索赔金额2742万元,通过调解实际赔付217.4万元。

  遂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强介绍说,遂宁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理赔、部门履责、整体联动”的大格局。

  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调解中心调解签订协议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提起两年多前在医院发生的一起医患纠纷,遂宁市某医院的负责人仍记忆犹新:

  2008年12月5日,赵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后死亡,家属纠结几十人到医院闹事,将婴儿弃置医院达两个月之久。

  该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家属一开口就要医院赔偿180万元,而医院则坚持做完医疗鉴定再谈赔偿。

  无独有偶。

  今年7月,70多岁的杨某因病到遂宁某医院诊治,手术前进行输液时死亡。随后,杨某的两个儿子带着一群人跑到医院拉横幅、设灵堂……

  事实上,根据遂宁市此前的相关规定,出现医患纠纷后,患者可与医院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医疗鉴定。

  为何杨某的家属不肯“走程序”,而硬要“拉横幅”,做个“医闹”?

  “家属当时一口咬定是医院的过错,情绪非常激动,提出要30万元赔偿金,不愿与医院协商。”对当时的僵局,遂宁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主任杨刚记忆深刻,“家属不同意由卫生局来处理,认为卫生局与医院是‘父子’关系,很可能会偏袒院方。” 

  就在医院和患者家属僵持不下的时候,医患调解中心介入。

  2007年10月,遂宁市在四川全省率先探索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由政府财政支持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第三方的医患纠纷调解既着力于分清谁是谁非,更重在化解纠纷;不在于裁决,只给予帮助和引导,让医患双方主动互谅互让;调解不公开进行,有更大的协商与交流空间,有利于缓解对立情绪,相当于为医疗纠纷的解决设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对于遂宁医患调解中心的独特之处,杨刚介绍说。

  最终,此案经医患调解中心受理3天后即告和解,医院最终赔偿杨某家属10万元。

  “调解不花钱,调解中心的人跟医院、卫生局都没有关系,我们自然就有信任感。”杨某的家属如是说。

  据了解,为提高调解成功率,遂宁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专门组建了由资深医生和知名律师以及懂法律、医学的人员组成的调解团队,由医学专家根据报告判定院方的责任比例,法律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赔偿金,最后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除了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外,为了使调解中心解决医患纠纷时更具操作性、更务实,遂宁市还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并实施《遂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预防、处理操作依据。其中明确规定,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单独与患者进行协商处理,必须通过调解中心调解签订协议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以前是闹得不可开交了才找过来,现在是一有纠纷就给调解中心打电话,双方都清楚不能随便‘私了’。”杨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配套法规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来调解的人更多了,但案子却更容易办了”。

  医患双方谁都希望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这却让法院常常陷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者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试图重建医患关系。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系统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达4万余件。 

  尽管医患纠纷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但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另一条路径,在现实中仍遭遇尴尬。

  杨刚告诉记者,在他经手的案子里,90%的医患双方实际上都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费时、费力、费钱,由于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场医患官司短则也要两三个月,还可能双方不服又上诉,时间就会拖得更长。”一位不愿具名的医院负责人说。

  “其实不选择诉讼的原因不只是费时、费力,主要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医患双方不满意。”杨刚介绍说,在医患纠纷中,院方认为发生所有的医疗事故及纠纷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患方认为发生医疗事故及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计赔。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医患双方谁都希望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虽然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这却让法院常常陷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只要有医疗过失都应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损害结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法律、法规,很容易造成冲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位法官进一步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不管是最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块的法律适用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有的法官根据民法通则,医院不服气;有的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视为民事通则的特别法,而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患方不满意。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在法学界同样存在不同看法。

  记者了解到,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有的法律专家则认为医患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里的行政合同关系,因而医患纠纷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来调整,构成医疗事故的,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不论从法理角度还是实务角度,法律适用的讨论最终还是为了尽早解决医患,防止纠纷扩大化、严重化。

  为了让患方能尽快地拿到赔偿金,同时让医院的赔付责任也得到分担,遂宁有关部门决定引入第三方的保险赔付机制,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带来的障碍。

  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医疗机构参保积不积极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又一大障碍

  但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医疗机构参保积不积极又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双方矛盾纠纷的又一大障碍。

  “保险公司是企业,若参保医院不多导致保费不充足,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势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保险公司肯定不会接招。”遂宁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劲告诉记者,经过到沿海发达地区考察后,遂宁认为必须强化政府主导,把全市的医疗机构都组织起来参保,形成规模效益,既让保险公司不亏损有微利,又使医院花小钱分担大部分医疗事故赔付风险。

  为此,遂宁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写进了政府令——《遂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起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保。

  一家私营诊所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诊所有10张床位、4名从业者,如果诊所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1年的保费2000多元,“但如果发生一次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这笔账划算”。

  据介绍,通过政府部门的推动,遂宁目前全市130多家医疗机构已全部实现参保。

  “保险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也有社会责任,只要在不亏损的情况下,承保医疗责任保险我们很愿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遂宁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建余介绍说,全市各医疗机构按照在册医务人员数和实际开放床位数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就形成了规模效应,不但对医患双方有好处,对保险公司来说,也略有微利。

  “医学和医疗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风险性。”遂宁市医患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杨晓梅坦言,医疗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如果一个医院连续发生几起医疗事故,一些财力薄弱的小型或者民营医院,甚至不少大医院都会难以承受,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也会形成阻力。

  保险制度的引入,保证了患方能最快地拿到赔偿金,医院的赔付责任也得到了分担,双方都更愿意进行调解协商。《法制日报》记者查阅调解中心的受案日志表,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很多调解协议在调解当天就能达成。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独立第三方调解和保险赔付机制,既打破了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弊端,又增强了医患双方的互信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遂宁市委政法委书记魏福友告诉记者。 (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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