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起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事件闯入公众视野:
本月13日,被媒体称为“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的官司在安徽开庭审理,此案的原告曾报名参加当地的教师招聘,但他因在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被当地教育局拒之门外。事隔一周,四川一名求职者将其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告上法庭,巧合的是,他也是在应聘教师岗位时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的。
在这两起极端相似的案件背后,折射着错综复杂的观念冲突与社会矛盾。艾滋病,一些人讳莫如深的词汇,却是另一些人至今无法逾越的人生屏障。
一个病毒感染者求职被拒之后……
[对话]
今天上午举行的一个法律研讨会上,第二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小军(化名)悄然现身。这个来自四川省大凉山贫苦农家的年轻人曾经有个理想:成为一名小学音乐教师。但是一纸体检报告粉碎了他的梦想,更让他恐惧的是,自己的隐私也同时被泄露了。昨天傍晚,小军通过电话向本报记者吐露了心声——
曾做过缉毒宣传志愿者
记者:在看到体检结果之前,你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吗?
小军:不知道。
记者:听到这个结果的时候是什么感受?
小军:当时是茫然了,什么都说不出来了。
记者:那你知道自己是怎么感染上病毒的吗?
小军:现在我想不起来。
记者:在此之前你对这种疾病了解吗?
小军:我做过缉毒宣传志愿者的工作,以前是有一些了解的。
记者:现在感觉身体怎么样?
小军:现在很正常。
记者:心情呢?
小军:(笑了一下)以前我们那里也有人得这个病,我还安慰过他们,现在我得了这个病,心态应该还是放得很正嘛。
隐私已泄露给多个单位
记者:你说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是怎么回事?
小军:教育局和人事局召集了好多单位商议过我这个事,纪委、公安局、信访局、法制办、民宗局,那些单位都知道了。
记者:家人知道你的事情吗?
小军:还不知道,我还没说。
记者:你会主动跟家人说这件事吗?
小军:以后……慢慢来嘛。
记者:你现在站出来打官司,今后会有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情,你想过吗?
小军:这个我想过。
记者:那你为什么还要打官司?
小军:反正现在必须借这个途径才能有这个工作,不然怎么办呢?
记者:你还是希望得到这个工作?
小军:对对对。
拒绝录用不是因为恐惧
记者:得知自己被拒绝录用后,考虑了多久决定打官司?
小军:三四天的时间。9月9日我的体检复检结果出来,
还是不行,和当地教育局和人事局协商,他们还是不同意。
记者:他们为什么不同意?
小军:他们好像对这个病还是认识不够。我知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工作上没问题,和正常人一样。
记者:但是他们会感到恐惧?
小军:恐惧倒没有……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什么原因。
他们是按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说我不合格,
他们觉得他们不违法,可我以前看过这方面的法律,我觉得他们的说法跟法律有点儿抵触。
记者:如果让你走上教师岗位,学生和家长会不会恐惧?
小军:他们懂的(防艾知识)就没事。
记者:你看到有其他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老师工作吗?
小军:我们那边有人和我一样的,当老师的有几个嘛。
记者:教育局和人事局知道他们的情况吗?
小军:他们(其他艾滋病毒感染者)没有说出来。
不懂知识的人我不告诉
记者:你有多大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小军:具体的,应该是律师会知道,我现在不知道。
记者:有没有想过官司可能会输?
小军:有啊。
记者:打输了怎么办?
小军:应该不会打输吧。
记者:会不会即使打赢了官司,那些单位还找出别的
理由不给你工作?
小军:怎么可能呢?赢了怎么会还没工作呢?
记者:毕竟你的隐私已经被泄露了,即使你可以工作,周围同事能接受你吗?
小军:他们要是懂这个病那就没什么事,不懂的那些人就会有一些看法。
记者:如果以后做不成老师,去干其他工作,你还会把这件事告诉别人吗?
小军:我会看人。懂这个知识的人我会说,不懂的我不说。
[话外]
今天上午,记者致电小军状告的四川省盐边县教育局,就他提到的“当地老师中有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说法进行求证,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坚定地表示“绝对不可能”。他解释说,所有求职者都必须到疾控中心接受包括艾滋病检测在内的体检,即使是已经入职者,每年也会定期进行相关体检,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艾滋病就业歧视,
官司打得赢吗?
就在小军走进法庭的同时,“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已在安徽开庭审理。作为此案的原告方代理律师,李方平曾代理了多起与就业歧视有关的案件,但是面对艾滋病这个有些敏感的话题,他对这场官司既有信心,也有忧虑——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多起就业歧视案):从法律角度讲,我认为打赢官司的把握还是很大的。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我们有很强的可适用的法律去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但是从社会角度判断,包括行政机关在内,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偏见还依然存在,这一群体的就业权利还需要去检验,因此这两个案件更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艾滋病毒感染者求职被拒,对方的依据是2005年初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里的条款。这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2006年和2008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就应当对其进行清理;即使目前没有清理,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对这个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看它是否与上位法或新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目前来看,这其中确确实实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另外,一位当地教育局的官员曾经说,他们作出拒绝录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决定,无论是对社会、对学生还是对感染者自身都是有好处的。我分析他的大致意思是,担心感染者就职后会在师生之间传播艾滋病毒,担心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心理,同时认为感染者应该马上接受治疗,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实际上这都是背离了医学常识的,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恐惧和误解,他是把这种疾病妖魔化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批注]
即使赢了官司,
也难摆脱求职困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视性条款已经存在5年之久,却只有两个人站出来说不。有人认为,这两位维权者即使赢了官司,也未必会因此摆脱求职的困境,更多有过类似经历的人,很可能选择了沉默。
常坤(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负责人):为什么直到现在才有人站出来维权?我认为这与法治化进程中公民身份的崛起是分不开的。这两起案子会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效应,特别是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一种非常廉价的宣传方式,有利于督促决策者完善法规条文,消除对艾滋病的“污名化”。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提醒媒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让当事人陷入更深的歧视之中,同时也能够发挥榜样的力量,让更多的人可以放心地站出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晓楠(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由于人们存在对艾滋病的恐惧,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一旦被暴露,都要承受非常大的压力,甚至连他们的家人都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他们出于本能也会想尽办法掩盖真相。因此我认为,敢于站出来申诉和主张权利的,都是要有勇气和献身精神的。
打赢一两场官司很难改变现实。例如现在很多法律条文已经对歧视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但是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这说明短期之内改变人们的观念是不太可能的,毕竟相对于法律而言,社会文化往往存在滞后性,其中会有很多阻力。
但是只要有人站出来,特别是有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出现,就会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讨论;只要有讨论,就有机会让人们听到正面的观点。哪怕社会大众在短期内接受不了,只要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随着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会逐渐接受彼此的不同和现实的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