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中约定的停尸冷冻期过后,死者家属未去续费,福州市殡仪馆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就直接将遗体火化了。后死者家属上门续费时知晓此事,告上法庭讨要精神损失费。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桩离奇的案件,判令殡仪馆赔偿3万元钱。
殡仪馆擅自火化遗体家属不满索赔
2006年6月12日,王先生被害死亡。当月19日,派出所通知殡仪馆,同意火化王先生的遗体。第二天,王先生的家属和福州市殡仪馆办理了冷藏遗体手续,殡仪馆接收王先生的遗体并予以冷藏。
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停尸合约,约定将王先生的遗体交由福州市殡仪馆冷藏保管,时间为2006年6月20日到7月19日。若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续停尸体手续,同意火化遗体,其一切后果由丧主与经办签字人员负责。
此后,王先生家属又办理了遗体续冻手续,续冻至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停尸合约,约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冷冻停尸至5月16日。若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续停尸体手续,同意火化遗体,其一切后果由丧主与经办签字人员负责。
2007年5月16日到期后,死者家属未来办理续冻手续。2007年6月25日,王先生的遗体被福州市殡仪馆火化。
2008年4月21日,死者家属到殡仪馆续交冷藏费时,才得知王先生的遗体早已被火化。他们火冒三丈,认为殡仪馆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将遗体火化,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殡仪馆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殡仪馆自认已履约并无责任
福州市殡仪馆反驳称,该馆是在死者亲属超期未续办冷藏停尸手续的情况下火化遗体的,是在履行双方订立的《停尸合约》,不构成侵权。在2007年5月16日冷藏期限届满后,殡仪馆按死者家属留下的联系方式,多次通知其前来续办相关手续,否则依照合约火化遗体。但死者家属置之不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死者家属自负。
殡仪馆还提起反诉称,合约到期后,王先生的家属不来续办冷藏停尸手续,王先生的遗体在殡仪馆超期冷藏停放了40日,共产生遗体冷藏费4800元。王先生的家属应立即偿还这笔钱。
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
仓山区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两份《停尸合约》均约定“若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续停尸体手续,同意由火化场将尸体火化,一切后果由丧主与经办签字人负责”,但未对“规定时间”进行具体约定,殡仪馆也没有对火化王先生遗体尽到审慎的告知义务。家属因王先生遗体被火化而遭受了精神痛苦,其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殡仪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当事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停尸合约到期后,王先生的家属采取了放任态度,直到2008年4月21日才到殡仪馆办理续停尸手续,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殡仪馆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殡仪馆应赔偿王先生家属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支持家属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请。
另外,王先生家属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之诉,福州市殡仪馆的反诉为合同之诉,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陈鸿星 金晓静)